论食品纠纷案由之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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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俊金,阮赞林.论食品纠纷案由之设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5(2):3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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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俊金 阮赞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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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杉达学院;华东理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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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与对策研究”(shsd00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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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涉及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以及侵权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尚未设置专门的案由导致法院受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时适用案由差异较大。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案由的设置便于消费者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分工,引导准确适用法律。食品安全民事案件的案由设置在"侵权责任纠纷"的类别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将"食品安全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纠纷"的三级案由,设立"食品损害责任纠纷"和"食品惩罚性责任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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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 民事责任 民事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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