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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摘    要: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问题具体如下:一、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

关 键 词:国有股  金融企业  私募基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社保基金  企业投资  财政部门  资金来源  股权投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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