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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
摘    要: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有何新规定? 湖北省蕲春县读者史卫民来信问:最近听说国家对部分领域征免税收作出了新规定,不知对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在征免税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史卫民同志:国家税务局最近对此有些新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对于转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税收征免税仍按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85)财税字第235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安置“四残”人员35%以上,不足50%的福利企业,其生产销售利润水平较好的产品,应按照一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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