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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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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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并于2005年1 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CEPA,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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