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公司宽恕政策自首竞赛效应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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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覃福晓.美公司宽恕政策自首竞赛效应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实施[J].生产力研究,2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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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覃福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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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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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为节约执法成本,推出鼓励犯有垄断罪的企业自首以提高破案效率的公司宽恕政策,使这些公司面临"囚徒困境",进而产生"自首竞赛"效应,成为司法部最好的宽恕政策,成果斐然。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公司宽恕政策以细化和落实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并试行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公司施行"双罚制",重视追究这些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以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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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首竞赛 双罚制 法经济学 反垄断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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