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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及立法体制的改革
引用本文:胡学勤. 论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及立法体制的改革[J]. 涉外税务, 2003, 0(10): 22-26
作者姓名:胡学勤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财政系,福建,厦门,361005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70173010),教育部“十五”社科规划项目(01JB790040)
摘    要:本文认为税收立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税权,统一税政,适当分权。将重要税种的主立法权从国务院转到全国人大手中,其辅立法权仍放在国务院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非重要地方税种的主立法权也仍由国务院掌握,同时适当增加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对非重要地方税种的辅立法权,以便建立“倒金字塔型税收立法体制”。

关 键 词:税收立法权  税权划分  税收立法体制
文章编号:1006-3056(2003)10-0022-05

On the Division of Tax Legislation and the Reform of Legislation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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