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中国反吸收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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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兴. 呼唤中国反吸收立法[J]. 中国经贸, 2007, 0(4): 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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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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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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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欧委会在2006年3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称,根据欧盟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主要零部件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该产品的进口价格、在欧盟内的销售价格仍然处于稳定或下降趋势,因此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主要零部件进行反吸收调查。欧盟最初于2004年4月29日对华输欧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主要零部件发起反倾销调查。2005年7月21日,欧盟发布终裁公告,对我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主要零部件企业征收7.6%~46.7%的最终反倾销税。此案中我仅一家企业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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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吸收 中国 零部件企业 立法 市场经济地位 利害关系方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调查 |
文章编号: | 24141377 |
Calling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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