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经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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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达.改革与经济信息[J].湖南经济,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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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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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策导航 劳动部规定私人企业不能乱雇工 一、私营企业用工主要在城镇招收并在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登记。 二、私营企业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和16岁以下的童工。 三、私营企业解除雇工合同,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未办理手续而终止合同的负法律责任。 四、私营企业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因生产需要延长者,应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发给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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