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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金”正名
引用本文:马永义.为“公益金”正名[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5(9).
作者姓名:马永义
作者单位:黑龙江财政专科学校
摘    要: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增加了一个“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该项目在会计核算的属性上来说属于“所有者权益”。制度中规定该项目的资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然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单位将“公益金”做为“应付福利费”的“第二储备”,用于弥补“应付福利费”的开支不足。这种做法显然有背于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应认识到该做法的危害,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杜绝,为“公益金”正名。一、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的规定,是兼顾国际惯例与我国特色的具体体现由于在我国,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无论我国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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