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民营资本产权主体的超经济性 市场经济所要求交易的产权必须是纯经济性,资产的运动只接受市场规则的约束,不依赖于任何超经济实体的强制 (无论是政治的、军事的、宗法的还是其他 ),超经济性质的权利另有运行规则,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若强行进入,那么必然意味着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根本破坏.但目前相当一部分中国民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地缘性,这"三缘"性归结到一点,促使民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具有浓厚的宗法性这一超经济性质.显然,具有宗法性质的企业产权,在运动中不能不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宗法规则支配,而不是严格地受市场规则约束.这是当代中国民营资本中的相当部分之所以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重要制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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