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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过假账以后——与徐民伟先生商榷
引用本文:
夏伯年.做过假账以后——与徐民伟先生商榷[J].上海会计,2007(1):64.
作者姓名:
夏伯年
摘 要:
徐民伟先生在《上海会计》2006年第6期的“浅谈会计人员的道德和法律建设”一文中说到:“对于会计人员,不允许做假账,应该是最基本信条,一经发现,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做过假账,都应取消其从业资格。”
关 键 词:
假账
《上海会计》
会计人员
法律建设
从业资格
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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