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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    要:正财会[201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按自财政部门批准转制日起至提出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书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直辖市财政厅  合伙制  普通合伙  抢抓机遇  制日  财政部门  全面深化改革  设立登记  执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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