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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两条款表述应更严谨
作者姓名:
苏建朋
作者单位:
福建省邵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是对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法律限定。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限定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不严谨。
关 键 词: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责任
质量标志
实际操作
销售者
伪造
限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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