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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
引用本文:石慧,李新明. 论“私法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J].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17(3): 23-26
作者姓名:石慧  李新明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私治自治”是国际私法的精神纽带,它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最显著的体现就是仲裁协议构成了国家豁免权的放弃,现行有关的国际条约,欧美国家的一些地区间协议和某些国家的国内豁免权法,都把仲裁协议视为默示放弃主权豁免。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私法自治 国家豁免权
文章编号:1009-4148(2001)03-0023-04

On the Application of "Private Low Autonomy"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rbitr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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