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在股份回购业务越来越频繁,相关法规已经规范的背景下,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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