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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通知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

关 键 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采暖费  供热企业  东北地区  供热采暖  企业增值税  电力需求侧管理  居民  贯彻落实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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