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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范围新探
引用本文:宋世杰,陈玉敏.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范围新探[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8(5):40-43.
作者姓名:宋世杰  陈玉敏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英、美、意、日等国证据开示制度主体基本上都是控辩双方。根据我国的国情,不能简单的移植。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范围不应限于控、辩双方,还应包括案件的主审法官,形成一种三方四向同时开示结构。主审法官成为证据开示主体,对于维持控、辩、审三方结构的平衡稳定以及主审法官同时接触控、辩双方证据,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均有着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据开示制度  主体范围  主审法官  英国  美国  意大利  中国
文章编号:1009-4148(2002)05-0040-04
修稿时间:2002年4月29日

The New View on the Scope of Subjects of the System of Discovery in Criminal A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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