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前几年我省幼儿园收费标准是依据一九九六年制定的吉省价收字[1996]36号文件(现已作废)执行,随着当时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及投资渠道发生变化,各地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能够更加符合实际,吉林省物价局会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下发了吉省价收字[2000]23号文件,决定将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权限下放到各市、州,由市、州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教育部门参照吉省价收字[1996]36号文件(现已作废)确定的收费项目,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针对各类幼儿园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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