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重复征税研究的力作 |
| |
引用本文: | 王新军.股息重复征税研究的力作[J].经济与管理,2012,26(5):96. |
| |
作者姓名: | 王新军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
| |
摘 要: | 股息重复征税,是指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立制度下,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利润的股息收入,再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如何解决,学术界一直进行着研究和探索.《管理世界》2011年第5期发表的关华、潘明星的学术论文《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及其减除》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创新之处有如下几点:
一是明确界定了概念.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必然引起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公司在实现利润环节首先要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对所得税后利润,公司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如果股东为自然人个人,还需将其取得的股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产生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
|
关 键 词: | 股息重复征税 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 股息收入 双税率制 自然人 归集抵免制 股东 学术界 分配利润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