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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我们已经接轨--解读《条例》有关规定
引用本文:黄健华.七年前我们已经接轨--解读《条例》有关规定[J].中国海关,2002(3):12-15.
作者姓名:黄健华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处
摘    要: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并非所有受中国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都可以得到海关保护.目前只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才能得到海关备案保护.即便如此,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如美国海关保护的只限于商标权和著作权,不但将专利权排除在外,而且在出口环节不实施任何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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