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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与折让及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
引用本文:尹建平,章成蓉.销售退回与折让及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J].新智慧,2005(15).
作者姓名:尹建平  章成蓉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一、销售退回与折让及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方法1.销售退回的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不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和其他销售退回事项,而应视不同情况按税法的如下规定进行增值税处理:第一,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发票后,若未申报纳税,则应在发票的有关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该发票作废即可。销售方若已作账务处理,则应根据购买方退回的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减退回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处理。在未收到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第二,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须在收到购买方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及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若销售方销货时开具普通发票,则也应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2)所得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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