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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人抵押权
引用本文:熊进光. 论所有人抵押权[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4, 0(1): 64-67
作者姓名:熊进光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抵押权为他物权,当抵押权与所有权因发生混同而归属一人时,抵押权并不必然消灭,所有人抵押权的权利人可基于其先次序的抵押权对抗后次序的抵押权人。我国民法应承认所有人抵押权这一制度,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

关 键 词:所有人抵押权 所有权 物权 民法 古罗马法 《担保法》 中国 次序升进主义
文章编号:1008-2972(2004)01-0064-04
修稿时间:2003-10-16

On Mortgage of Owne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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