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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和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
摘    要:<正> 国际货物买卖中,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日期(例如装运期、开证期)届临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言词或行为明确地拒绝履行合同或有违约之虞的情况下,他方当事人相应采取何种救济方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采取何种救济方法亦有一定的特殊性。对此,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了专门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对公约的有关规定应该予以详细研究。本文拟以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主线,从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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