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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摘    要:第一章总则(略)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关 键 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  监督管理工作  专用标志  传统工艺  地理特征  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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