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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有关税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作者姓名:江希和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摘    要:无论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怎样分离或分离程度有多大,税务处理都不可能完全脱离会计处理而单独进行。所以,税收制度中的视同销售业务是针对财务会计制度未将同类业务视同销售来说的。在这个前提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主要项目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按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计算和缴纳。另外,对于应税消费品来说还涉及到消费税的缴纳问题。笔者现对视同销售业务有关税务会计处理进行讨论。有观点认为,企业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但对按规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不能直接计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则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所以,当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应缴纳的增值税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而是在月末将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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