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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姚维振.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J].时代经贸,2008,6(19):185-186.
作者姓名:姚维振
作者单位:安微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管理系,安徽芜湖241000
摘    要:本文认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对肇事人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应分别定罪,不能以共同犯罪处理。同时界定了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四个条件。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认为适用“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要从行为人主观故意态度、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以及前行为和后结果的因果关系来全面分析,提出了认定的原则。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后进逸行为  选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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