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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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维振.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J].时代经贸,2008,6(19):185-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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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维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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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微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管理系,安徽芜湖2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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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对肇事人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应分别定罪,不能以共同犯罪处理。同时界定了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四个条件。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认为适用“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要从行为人主观故意态度、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以及前行为和后结果的因果关系来全面分析,提出了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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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罪 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后进逸行为 选逸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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