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农民应拥有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
引用本文:张晓山.农民应拥有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J].农村工作通讯,2011(12):40-40.
作者姓名:张晓山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摘    要:现在很多地方提到在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的过程中要保障农民利益,但主要都是落脚在对农民的补偿上的。我在很多地方看到,这些地方搞土地整理、村庄整治,本身是着眼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出来的土地,则用于置换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政府由此获得土地出让收益。这部分收益除去对农民的安置、拆迁户的补偿、土地整治的费用之外,还有一大块净收益。

关 键 词:保障农民利益  土地价值  剩余索取权  城乡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土地整理  村庄整治  净收益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