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应拥有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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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山.农民应拥有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J].农村工作通讯,2011(12):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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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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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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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在很多地方提到在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的过程中要保障农民利益,但主要都是落脚在对农民的补偿上的。我在很多地方看到,这些地方搞土地整理、村庄整治,本身是着眼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出来的土地,则用于置换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政府由此获得土地出让收益。这部分收益除去对农民的安置、拆迁户的补偿、土地整治的费用之外,还有一大块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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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障农民利益 土地价值 剩余索取权 城乡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土地整理 村庄整治 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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