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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引用本文:李祝祥.浅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J].农村财务会计,2002(7):39-39.
作者姓名:李祝祥
作者单位:   
摘    要: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会计法,从立法的高度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这一规定在规范单位会计活动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堵塞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新会计法中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条文,有很强的针对性。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单位的一切事务,其中包括会计事务负法律责任。原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其他人员都是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的同时,往往容易造成无人负责的局面。从一些实际情况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多项违法行为大都与单位负责…

关 键 词:会计法  中国  会计信息失真  单位负责人  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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