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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引用本文:宋铭欣.试论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J].魅力中国,2009(31):72-72.
作者姓名:宋铭欣
作者单位: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陕西,西安,710054
摘    要:电子证据带着一幅崭新的面孔悄然来到我们身边。它不像人证那样绘声绘色,也不像物证那样掷地有声。它更像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幽灵,在人类执法活动的许多领域都发挥着神奇的证明作用。无论是新型的电子商务或政务案件、计算机犯罪案件,还是传统的民事侵权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与劳动纠纷案件等等,都有可能成为电子证据大显身手的舞台。不过,长期以来我国证据法停滞不前,迟迟未能明确赋予电子证据以合法的身份。虽然司法实践中采用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法律规范中有关电子证据的条文仍然少得可怜。本文拟从电子证据的归类、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起到一种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 键 词:电子证据  证据能力  可采性  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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