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费及租相协调配合的财税法治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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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岳红举,钱俊成.资源税、费及租相协调配合的财税法治逻辑[J].税务研究,2020(5):104-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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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红举 钱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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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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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公共财产法视域下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9YJC820069);河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育计划;河南大学经济学创新团队培育计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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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资源税、费、租承载了市场和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也承载了中央和地方对财力与财权划分的逻辑。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保障应交由市场机制,经由资源的招、拍、挂等有偿使用方式得以实现,而对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的调节,则需要经由市场基础上的国家规制得以实现。当前的税费改革将资源税确立为级差收益调节税和财政收益税,误解了资源税的征收原理,极易陷入"资源诅咒",而且存在授权立法的缺憾。资源税、费、租的协调配合应立基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财税体制的相互促进,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国家规制为辅助的资源配置路径,以及中央和地方对财力与财权划分并重的协调配合路径,贯穿于资金征收、管理和支出的全程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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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源税 市场经济 资源配置 财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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