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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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润忠,柳秀予.议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J].冶金财会,2005(12):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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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润忠 柳秀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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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安阳四方会计师事务所 2. 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财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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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接受外币资本投资时,如果投资合同中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借记“分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将二者之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外币资本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小于按收到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的贷方,反之记入该科目的借方。笔者认为该制度规定不符合资本公积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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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币资本 折算差额 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制度》 资本投资 合同约定 人民币 汇率 金额 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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