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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无子女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吗?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2月16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程秀珍诉程心钊抚养一案的请求报告》所作的《关于兄妹间抚养问题批复》指出:程复珍自一九五八年患精神病以后,即丧失劳动能力。

关 键 词: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抚养问题  高级人民法院  丧失  劳动能力  老年  兄妹  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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