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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引用本文:余养.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J].创业者(广州),2002(11).
作者姓名:余养
摘    要:案情简介申诉人:陈某,某中外合资企业部门经理被诉人:某中外合资企业,企业负责人:陈某某陈某于1992年5月被某中外合资企业招聘为部门经理,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到2000年5月底止,月工资为1094元。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后该企业不按规定给予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诉人于2000年7月3日向本局投诉。处理结果本局受理后,于2000年7月19日前往该企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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