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对冲基金监管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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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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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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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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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的对冲基金市场在世界上最具活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发达而灵活的监管立法,其主要由《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和《投资公司法》等构成。美国的对冲基金监管立法具有发展性、严密性、针对性和全面性等特点,其不足主要在于立法目的有失偏颇,侧重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忽略了对冲基金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其必将进一步丰富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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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对冲基金 监管立法 发展性 严密性 针对性 全面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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