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保全信贷资产的法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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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传卿,高红梅,鲁建中.有效保全信贷资产的法律措施[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3):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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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传卿 高红梅 鲁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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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
(范传卿,高红梅),河南省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鲁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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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用实体法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称为对债的保全或债权保全,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两种债权保全方式:代位权制度和撤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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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贷资产保全 中国 农村信用社 代位权 撤销权 信贷管理 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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