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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全信贷资产的法律措施
引用本文:范传卿,高红梅,鲁建中.有效保全信贷资产的法律措施[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3):40-41.
作者姓名:范传卿  高红梅  鲁建中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 (范传卿,高红梅),河南省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鲁建中)
摘    要:一、用实体法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称为对债的保全或债权保全,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两种债权保全方式:代位权制度和撤消权制度。

关 键 词:信贷资产保全  中国  农村信用社  代位权  撤销权  信贷管理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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