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操作中的法律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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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茂勇.贷款操作中的法律误区[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3):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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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茂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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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邹城县农村信用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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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误区一: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前6个月内补办的抵押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2号文中规定:“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内,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认定合同无效”。所以,对那些存有风险(可能要破产)应新办或重办抵押的企业,应及早掌握信息,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抵押手续。 误区二:存单质押贷款中,让借款人(或他人)去出单单位办理核对、止付证明。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除本单位经核实的存单外,不论是本系统的其他单位或是他系统单位签发的存单核对和办理止付证明时,一定要由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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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贷资产 中国 商业银行 存单抵押 抵押合同制度 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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