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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论近代法治与儒家伦理
引用本文:侯健. 韦伯论近代法治与儒家伦理[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6(3): 53-60
作者姓名:侯健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基金项目:本文是复旦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项目"法治模式与亚洲价值观"成果之一.
摘    要:通过归纳韦伯的论述,可以认为近代法治主要由三种要素构成形式理性的法律、官僚制和守法精神.传统中国社会之所以没有形成法治,原因在于儒家伦理不能培育出这些要素.然而,儒家伦理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救治法治社会可能产生的弊端.

关 键 词:法治  儒家伦理  法律文化
文章编号:1009-0150(2004)03-0053-08
修稿时间:2004-03-11

Max Weber on Rule of Law and Confucianis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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