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的四种业务能力——学习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点滴体会
引用本文:林孝辉.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的四种业务能力——学习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点滴体会[J].中国检验检疫,2006(4):29-29.
作者姓名:林孝辉
摘    要: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必须遵照执行.但是在有效措施制定过程中和简化程序过程中,检验检疫人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决定了其执行的成败.所以说提高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关 键 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检疫人员  实施条例  业务能力  商检  国家质检总局  点滴  有效措施  业务素质  对外贸易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