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的四种业务能力——学习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点滴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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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孝辉.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的四种业务能力——学习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点滴体会[J].中国检验检疫,2006(4):2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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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孝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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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必须遵照执行.但是在有效措施制定过程中和简化程序过程中,检验检疫人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决定了其执行的成败.所以说提高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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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检疫人员 实施条例 业务能力 商检 国家质检总局 点滴 有效措施 业务素质 对外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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