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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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永明.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再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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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永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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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 山西太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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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意见不一,但都包括了公检法三机关和当事人,有的观点甚至还包括了其他诉讼参与人。从诉讼的本质来看,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刑事诉讼主体应是指控、辩、裁三方,除此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只是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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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诉讼主体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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