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5年1月7日晚,江苏省南通市姚某驾车到通州市办事,途中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李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姚某立即打电话告诉了妻子盛某,盛某连夜乘坐出租车从南通赶到事故现场。次日盛某冒充交通事故肇事者到当地交警队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调查时,盛某所说的有关细节虚假而被揭露。通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姚某这起为事故已支付赔偿金1313万元。4月21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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