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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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蓝威.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集团经济研究,2007(20):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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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蓝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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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玉林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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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主体法律地位不明,主体虚位.2、权利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是一定社会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主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农民作为集体成员拥有的权利只是名义上的,对于诸如集体积累的分配退出集体时的补偿等权利,目前均无实现,也很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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