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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政府审计高层次监督地位与为宏观调控管理服务
引用本文:林炳发.再论政府审计高层次监督地位与为宏观调控管理服务[J].当代审计,1995(3).
作者姓名:林炳发
摘    要: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从此,审计理论工作者对政府审计的高层次监督地位问题进行了长达十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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