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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减半
摘 要:
<正>2012年1月2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从今年初至2014年末,国内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将获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根据《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
关 键 词:
大宗商品
物流企业
仓储设施
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税
国税总局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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