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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摘    要: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局令,公布并正式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具体落实国务院近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该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把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的消除食品安全危害。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可能导致的危害。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项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使广大读者及时了解新的规定,现将管理规定全文刊登如下。

关 键 词:食品召回制度  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  监管部门  安全信息管理  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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