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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审计程序和审计质量的检验--驻马店市审计局审计决定涉诉前后
引用本文:卢周亭,李珍珠,时常胜,赵金秋.法律对审计程序和审计质量的检验--驻马店市审计局审计决定涉诉前后[J].中国审计,2004(14):37-39.
作者姓名:卢周亭  李珍珠  时常胜  赵金秋
作者单位:河南省审计厅
摘    要:驻马店市审计局审计一个中外合作公司下属的两个公路收费站,并责令上缴收费收入达2355万元。该公司不服,向河南省审计厅提起行政复议。省审计厅根据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了维持原审计决定的审计复议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级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判决,维持驻马店市审计局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胜诉。该案件触及了审计机关涉诉的各个法律程序,其中也涉及了审计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执法的依据、审计程序等问题,使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接受了一次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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