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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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希泉.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质疑[J].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6):123-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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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希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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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职业学院,黑龙江,大庆,16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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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业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 ,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 ,违背了逻辑规则 ,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 ,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 ,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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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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