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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宣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文件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一、1996年3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二、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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