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引用本文:张敏.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新财经,2011(1).
作者姓名:张敏
作者单位: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
摘    要:胎儿在活着出生后,当然可以取得他人对其在胎儿阶段的赠与、遗赠等纯利益.尽管自然人在溯及取得胎儿阶段的权利能力时,并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我们可以比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的通说,认可胎儿有纯利益的获得权.

关 键 词:胎儿利益  民法保护  范围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