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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伪证罪的共犯
引用本文:马志良.论伪证罪的共犯[J].新财经,2011(1).
作者姓名:马志良
作者单位: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摘    要:实践中对无身份者指使、贿买、引诱、威胁、教唆者不再以伪证罪的共犯论处,而是根据其身份的不同分别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或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伪证罪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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