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定,提出实施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其中,村民自治即我国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其运行至今已历时十数个年头,为我国的村民自治做出了极其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所处时代的局限,该法律一样存在各种实践层面的不足与缺憾。本文即从实际操作的层面出发,探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的不足,并尝试对这一现象进行剖析,并从个人角度提出一些浅见,以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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